“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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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税务局关于规范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营地税函〔2015〕101号                2015-10-26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防范税收风险,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强化税收分析,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统一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应按季申报缴纳。
  
  二、其它税费种纳税费期限为月,应按月申报缴纳。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纳税申报期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各单位要于12月30日前完成修改,并通知纳税人。
  
  (联系单位: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联系电话:2859032)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6日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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