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粤01执5070号
王宏兵:
申请执行人国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89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国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6302.36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895.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026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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