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车王事件”徐某在2016年2月29日与车王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由车王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他在“车王认证二手车超市”选定的一辆总价款为683,778元的进口路虎揽胜SUV,购入后再出租给他使用。需在每月15日之前向车王融资租赁公司支付28,490.75元,按期足额付满2年后,路虎揽胜SUV就可过户至徐某先生名下。10月3日车却被车王的工作人员拖走。
【案例分析】
1、承租方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业信用有关系之外,有时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时的主观判断有关。因为全社会的授信系统还未达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承租方的授信审核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带有主观性,有可能会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险。
2、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
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
【律师点评】
在徐先生与车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第三条中标明“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其他款项或滞纳金、违约金等,剩余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而在合同第九条中则写有“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款及一切应付款项后,解除本合同”。
“该合同中,前后两处都提到了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前一种强调抵扣的概念,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费用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后一种只要有违约的情况,就直接扣除保证金,也相当于违约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从前后关系讲这两个条款也应当是二选一的原则适用。”上海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建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立时,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指出对方存在怎样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的第几条于何时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函件送达至对方处,解除方生效。
在该案件中,车王公司未向承租人递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意味着出租方尚未正式解除合同,双方可暂就争议内容协商处理。而在此期间,出租方在没有提前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车驶回的做法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