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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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18)粤01民终2629号之一
  
  佛山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慕容国芳、原审被告佛山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慕容国芳赔偿涉案车辆(粤Y305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Y1528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停运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每年72179元的70%计算);三、驳回慕容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2元,由慕容国芳负担240.6元,佛山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慕容国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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