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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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租赁与谢世辉、潘炽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2696号
  
  潘炽坤: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世辉、潘炽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世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895.2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4005.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890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潘炽坤对被告谢世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炽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世辉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谢世辉、潘炽坤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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