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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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惠融资租赁东莞分公司诉被告朱丹民间借贷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丹:
  
  本院受理(2017)粤0105民初2045号原告万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朱丹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5000元;判令被告偿还利息9450元,支付违约罚息8925元及违约金3150元(该三项费用从违约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以后计算截止结清之日止);判令原告对车牌号为粤SN7W13的本田思威牌小轿车继续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被告朱丹(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13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朱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31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东新华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彭峻峰、官芸芸 (电话020-83005454、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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