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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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先锋太盟诉被告魏勤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03民初3243号
  
  魏勤龙:
  
  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勤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72499.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以欠租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7568.97元;3、判令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36435633)享有处分及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暂计为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8日9时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
  
  经办人:郑茵、温颖彤 电话:83006119、83005996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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