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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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瑞致租车诉王占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5675号
  
  王占录: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诉王占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占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支付粤B4XR45号牌车辆的租金(车辆租金自2015年11月19日起,按每日174元的标准计算计至车辆归还之日,但车辆租金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2021年10月17日);二、被告王占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王占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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