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6968号
成都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梓名、张忠仁、钟学凯: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梓名、张忠仁、钟学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16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3800元以及违约金58140元;二、被告赵梓名、张忠仁、钟学凯对被告成都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40元,均由被告成都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梓名、张忠仁、钟学凯共同负担。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О一七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曾祥昌 020-83008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