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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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劲钊与被上诉人杜智泉、贞舒亭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民终18700号
  
  贞舒亭: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劲钊与被上诉人杜智泉、贞舒亭、谢炜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终18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1元,由上诉人宋劲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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