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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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卡特彼勒诉被告郑明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06民初1025号
  
  郑明桦:
  
  本院受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明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25830.49元及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6年10月24日,为人民币64909.03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009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谭艳君
  
  联系电话:020—8300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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