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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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三行工程机械诉苏健雄 长业混凝土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2民初530号
  
  苏健雄、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苏健雄、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61.6972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共计71.6972万元;2、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金额合计:71.697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责任编辑:黄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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