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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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融资租赁诉东莞容纳光电科技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14民初266号
  
  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王乃创、王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王乃创、王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14民初26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FB-2015073A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具体设备见本判决附件《财产清单》);三、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5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共支付1252500元;四、被告陈彦林、王乃创、王波对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由本判决第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77元,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王乃创、王波负担22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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