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4246号
邹榕洪、邹均洪: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邹榕洪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69077.76元及其滞纳金2927.31元(截止至2016年6月16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邹均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