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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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多世租赁诉湖南衡利丰陶瓷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0696号
  
  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张四通:
  
  本院受理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张四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全部租金共计23712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21180.80元;3、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4、被告二、三对上述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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