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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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融资租赁诉刘家奇、邓传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1891号
  
  刘家奇、邓传福: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106650元及其滞纳金3348.70元(截止至2016年4月24日),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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