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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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租赁诉东莞泰纶纺织印染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77号
  
  东莞市泰纶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陈思波、郑灼金、陈广辉、陈广航、陈广榛、东莞市泰隆织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泰纶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FB-2014036号);二、被告东莞市泰纶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具体见附表《财产清单》);三、被告东莞市泰纶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6年4月4日的租金355840元,并支付按照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设备之日止租金;四、被告东莞市泰纶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五、被告陈思波、郑灼金、陈广辉、陈广航、陈广榛、东莞市泰隆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泰纶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思波、郑灼金、陈广辉、陈广航、陈广榛、东莞市泰隆织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泰纶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2元,由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224.56元,被告东莞市泰纶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18577.44元,被告陈思波、郑灼金、陈广辉、陈广航、陈广榛、东莞市泰隆织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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