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99号
沈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建辉诉被告你、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朱建辉与被告沈琪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权属由原告享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7 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