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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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诈骗案,金额高达1.2亿

  日前,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批捕天津自贸区内一起以融资租赁方式实施合同诈骗案件,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人民币。
  
  案情回放: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山西某麻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顺利融资,以天然洋麻纤维内饰件生产线设备为标的物,与天津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指使其公司会计主管向天津A公司及评估机构提供虚假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设备采购合同》,虚构融资租赁标的物价值;向天津A公司提供伪造的《土地他项权证》,虚构担保;向天津A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履行能力。骗取天津A公司1.2亿人民币融资款。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采取诈骗手段虚构事实、套取资金,将1.2亿元融资款全部用于归还公司及个人贷款、炒股、还账等,且从未履行合同,不但损害了自贸区的经济秩序,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塘沽检察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说法: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将重点发展融资租赁,对于这种新型金融产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案件分析:
  
  目前,天津自贸区是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改革试验,在出现融资租赁相关犯罪时,检察机关除了打击犯罪,更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做好案后相关工作保障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本案中涉及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人员王某某受委托对犯罪嫌疑人公司所有的设备、土地进行资产评估,该王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与事实不符,塘沽检察院对评估人员王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进行立案监督。
  
  案情解读:
  
  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针对天津A公司在审查合作单位资质、经营状况、所有权属证明等方面存在的过失,塘沽检察院即刻制发检察建议:一要提高项目经办人的责任意识,要求经办人加强审查力度。二要加强帐户监管能力,及时发现风险,避免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发案单位将整改意见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塘沽检察院。为使该案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塘沽检察院侦监部门又进行了案件回访,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座谈,就该案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沟通,公司方表示要以本案为戒,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合同相对方的尽职调查、审查、各项资料核实力度,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自觉维护自贸区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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