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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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银金融租赁与乐山电力合同纠纷裁决公告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的情况
 
  该案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与公司合同纠纷做出的裁决。
 
  裁决情况:
 
  (一)公司向招银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公司)欠付招银租赁第十五期租金余款13171.37元中的51%即6717.40元;
 
  (二)公司向招银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乐电天威公司欠付招银租赁的第十六期至第二十期租金52196670.85元中的51%即26620302.13元;
 
  (三)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五为计算基数,向招银租赁支付自逾期日至乐电天威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日前(即2014年12月16日)的违约金的51%,即29404.36元;
 
  (四)本案仲裁费265141元由招银租赁承担5%即13257.05元;公司承担95%即253209.655元。鉴于招银租赁已预缴全额仲裁费,故公司应向招银租赁支付本案仲裁费的95%即253209.655元;
 
  (五)对招银租赁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一)、(二)、(三)、(四)项所涉款项,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完毕。本仲裁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14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公司已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18号受理。
 
  公司存在被执行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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