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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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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金监〔2022〕116号
 
  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金融工作局: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督促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河南省境内登记注册且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12家商业保理公司。
 
  二、检查依据
 
  (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
 
  (三)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
 
  (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三、工作安排
 
  (一)检查内容。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息费不合理、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等四个方面为主。
 
  (二)检查方式。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查询查阅账册、档案合同、公司网站、相关信息系统、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等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公布举报电话、询问被检查对象相关人员、向客户延伸调查、监管谈话、政策宣讲、核查投诉举报线索等方式实施全方位检查。
 
  (三)时间安排。7月14日前,商业保理公司要完成自查工作,填写自查(现场检查)情况表和整改方案,逐级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8月21日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报送自查(现场检查)情况表、专项检查表和专项检查报告(报告包括: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四、有关要求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突破口、紧盯各类疑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约谈商业保理公司高管,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做好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监督其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或加强约束惩戒;拒不整改或者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办理行业退出;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自查(现场检查)情况表
 
  2. 专项检查表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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