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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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 | 经营租赁VS融资租赁

  01 前言
  
  各位小伙伴,大家好呀!
  
  上一篇文章,我为大家介绍了出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知识链接:租赁准则 | 经营租赁的这些细节,你知道多少?
  
  本篇,我们继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聊一聊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02 经营租赁VS融资租赁
  
  上一篇文章我们提到过,站在出租人的角度,企业仍然需要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进行区分。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区分呢?
  
  老规矩,先看看准则咋说的?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简单来说就是先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的全部归为经营租赁。
  
  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分类标准:
  
  03 融资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条本质上与上一条相同,在巨大的优惠面前,承租人没有理由不买下这项租赁资产。
  
  故,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换句话说就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承租人。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这个比例的分母,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理由也很好理解,毕竟过去的时间如黄河之水,奔流到海不复回,以前的期间,你想租也租不到了。
  
  当然了,对于剩余使用寿命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
  
  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在90%以上。
  
  这一条,其实是最接近融资租赁的判断核心,即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
  
  就是说,出租人所收到的租金基本可以和出售这项资产相当了,出租这项资产基本“回本了”。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这一条本质上仍然是第一条的变种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判断这项资产最终的命运,要么就是承租人一直用到“死”,要不然就被承租人给买下了。
  
  04 融资租赁的迹象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上述的两条主要想说的是,资产的部分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了。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这一条,本质上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变种。
  
  如果续租选择权行权价远低于市场水平,我们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续租的时间越长,租赁期就越容易达到75%的门槛。
  
  05 总结
  
  与收入准则中关于控制权转移的判断类似,这些情形(5项)和迹象(3项)没有哪一条或几条是决定性,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唯一不变的核心只有一个,那就是:
  
  租赁实质上到底有没有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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